序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民法典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自觉养成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点任务。
市委书记范波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宣法典、学法典、知法典、用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形式,加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务求不断取得实效。”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民法典,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贡市委依法治市办、自贡市司法局组织律师等专业力量编写了《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图学法》系列法治漫画作品,作为“八五”普法通俗读本,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法律问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阐释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我们根据民法典每编内容确定20个主题,创作140个专章。
我们的创作,力求适应群众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生活背景的情感认知,让群众愿阅读、能读懂、记得住、用得来。本作品所涉人名地名均属虚构。
自贡市委依法治市办 自贡市司法局
自贡市律师协会 四川省公证协会自贡办事处
2020年7月16日
第一期 总则编
第一章 法设胎儿继承权 呵护生命始于腹
第二章 见义勇为施美德 受助感恩别损人
第三章 挺身止纷护他人 己遭损害获赔偿
第四章 疫病闯入寻常家 监护缺位有国家
第五章 民事行为须谨慎 破坏生态法难容
第六章 商家勿欺七岁儿 父母可行撤销权
第七章 能力鉴定护民权 完善规则真周全
第八章 狂躁偷跑惹事端 过错各方共担偿
第九章 罹患绝症难舍子 指定监护助成长
第十章 意外事件能证明 宣告死亡维权益
第十一章 强扭瓜儿不甜蜜 胁迫结婚可撤销
第十二章 诓骗他人订合同 无法兑现能回转
第十三章 英烈捐躯须敬仰 侮辱污名必遭罚
第十四章 婚外孕育私生子 抚养义务难推脱
第十五章 泯灭天良性侵害 成年之时仍可诉
第十六章 债权时效依法定 约定时效本无用
第十七章 物业欠费及时收 时效丧失再难追
第十八章 公民信息法保护 滥用侵权受严惩
第十九章 三责竞合民优先 私权神圣法来护
第二十章 滥用代理惹祸害 赔偿损失说不脱
第一章 法设胎儿继承权 呵护生命始于腹
【疑难困惑】石柱村村民张生惜别爱妻英子,赶往省城复工复产打工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生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可怜英子腹中胎儿是否有权参加父亲张生的遗产继承?英子与张生父母产生分歧。
【民法典据】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释法】民法典为胎儿(俗称遗腹子)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预设法定权利,有利于胎儿活体出生后获得精神抚慰、成长中获得物质保障,充分彰显了良法呵护生命始于腹。
第二章 见义勇为施美德 受助感恩别损人
【疑难困惑】桃仙镇市民彭宇在公交站发现徐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检查结果是徐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老太太谎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
徐老太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碰瓷”彭宇;一审宣判鉴于彭宇及时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公交站天网影像证据保全;驳回了徐老太太诉讼请求。
【民法典据】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释法】市民彭宇送徐老太太救治,是善行美德,应受鼓励;体现了司法审判良好的价值取向。
第三章 挺身止纷护他人 己遭损害获赔偿
【疑难困惑】永州新田县村民黄化与付三酒后争吵不休,黄化酒精上头,拿起已经上膛的弓弩想教训付三,这弓弩上装有毒针。付三工友易英开车路过,看到这危险一幕,马上下车劝阻;黄化突然开弓击射,毒针击中易英肚子,黄化见状,仓皇逃跑。易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化归案。易英家人鉴于黄化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力;便诉讼付三,法院判决付三补偿易英家人12万元。
【民法典据】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释法】该案体现了民法典对施救者人身损害适当补偿的利益平衡,有利于鼓励民众见义勇为。
第四章 疫病闯入寻常家 监护缺位有国家
【疑难困惑】小月河街道二社区小明兄妹正读小学,父母因感染新冠肺炎,需隔离治疗;小明兄妹俩人只能独自在家。社区指派专人“爱心妈妈”轮岗陪护,确保小明兄妹日常生活安全。
【民法典据】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律师释法】因新冠肺炎、地震、海啸等突发事件,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社区、村组、民政须代表国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监护人给予照料,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人民权益无微不至的关怀。
第五章 民事行为须谨慎 破坏生态法难容
【疑难困惑】谢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谢锦等人因破坏生态环境,除被判处刑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44万元。
【民法典据】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律师释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民事活动始终,体现民法典的生态文明价值引领。
第六章 商家勿欺七岁儿 父母可行撤销权
【疑难困惑】疫情期间,大象社区居民陈非的7岁儿子在家不断玩他的手机。殊不知儿子通过该手机网购商品“钻石”“魔钻”等,共计交易80余次,累计付款33240.5元。收款方为“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陈非希望该公司退款还货,遭该公司拒绝。
【民法典据】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释法】该公司拒绝退款还货,陈非可考虑提起撤销权之诉,实现退款还货,了结争端。
第七章 能力鉴定护民权 完善规则真周全
【疑难困惑】孟书与姚芳系夫妻,婚生五个子女,分别是孟元、孟亮、孟伟、孟梅、孟萍。孟书因病去世,姚芳因突发脑疾行开颅术,术后小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意识完全丧失。姚芳所在村拆迁安置,姚芳的五个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姚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孟元为姚芳的监护人,以便姚芳拆迁安置权利维护。
【民法典据】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释法】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规则完善,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
第八章 狂躁偷跑惹事端 过错各方共担偿
【疑难困惑】王二宝患狂躁症前系货车司机,其父母用锁链将其锁在家中。一天,王二宝撬开锁链离家独自外出;他发现小区内有辆轿车未锁车,便自己打开车门发动车辆驶入市区公路,将在路旁等候红灯的电瓶车主浦荣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因王二宝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浦荣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保险公司将王二宝及其父母和肇事车主贾立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追偿交强险垫付的11万元理赔款。
【民法典据】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肇事车主未保管好车辆,监护人对狂躁症患者王二宝未履行好监护职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罹患绝症难舍子 指定监护助成长
【疑难困惑】刘何身患绝症,担心2岁女儿遭继父虐待;便为女儿遗嘱公证指定监护人。妻子开始对这份遗嘱不接受。后经律师释法,让妻子终于明白这份遗嘱并非剥夺她对女儿的监护权,而是遗嘱指定监护人代替女儿父亲角色,与她共同履行对女儿的监护职责。
【民法典据】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律师释法】遗嘱指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增加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
第十章 意外事件能证明 宣告死亡维权益
【疑难困惑】申请人刘辉向留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丈夫邓自全驾车前往地震灾区途中失踪,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留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留江日报》公告寻找邓自全;公告期3个月已届满,邓自全仍然下落不明。留江市公安局证明邓自全无生存可能。留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邓自全死亡。
【民法典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律师释法】该新规定有利于加速消除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第十一章 强扭瓜儿不甜蜜 胁迫结婚可撤销
【疑难困惑】小静与商七旅游期间发生性关系。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小静提出分手,商七以旅游期间小静的裸照胁迫小静登记结婚;同时,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商七须删除小静裸照。因无感情基础,小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据】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释法】该规定是对私权意思自治的有效救济。
第十二章 诓骗他人订合同 无法兑现能回转
【疑难困惑】闲散青年人陈努凭太平村向阳路102号假厂房产权证骗取刘华签订《租赁协议》,收取刘华履约押金8万元。刘华事后得知该厂房系陈努家里农房违规改建,无法开办工业企业。
【民法典据】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释法】鉴于陈努的欺诈行为,使刘华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鉴于刘华无法实现租赁协议目的,因而,刘华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请求陈努返还履约押金8万元。
第十三章 英烈捐躯须敬仰 侮辱污名必遭罚
【疑难困惑】江浦区居民曾加对灭火中牺牲的消防队英烈黄庆,在微信朋友圈发表极端侮辱性言论,丑化英烈形象。当地人民检察院就此对曾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据】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释法】保护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有利于国民自我奉献精神培育;曾子对于英烈污名化,应受惩罚。
第十四章 婚外孕育私生子 抚养义务难推脱
【疑难困惑】林智与蒋芳之间由网恋发展到同居,同居2个月后分手。蒋芳分居后生育一女,随蒋芳生活,林智不知情。蒋芳要求林智支付女儿抚养费,林智断然否定。蒋芳不得已,为女儿追索抚养费诉讼林智;经DNA鉴定确认该女与林智之间存在血亲关系,其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民法典据】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律师释法】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受抚育权,不受歧视、不得歧视。
第十五章 泯灭天良性侵害 成年之时仍可诉
【疑难困惑】双龙镇刘家村的马艳11岁时,父母因意外事故双亡,随大伯父生活。大伯父将马艳贩卖给张三为妻,马艳14岁时生育一子;马艳在6年里先后4次出逃,均被张三抓回。马艳19岁时,坚决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据】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律师释法】该新规定是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司法救助在诉讼时效上的特别规定,有利于遏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第十六章 债权时效依法定 约定时效本无用
【疑难困惑】白标与大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白标向大唐公司出借200万元,同年归还;如果未按期归还,双方协商同意白标“享有的诉讼时效推延至大唐公司归还借款日”。
【民法典据】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律师释法】诉讼时效法定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了结法律关系,促使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章 物业欠费及时收 时效丧失再难追
【疑难困惑】业主吴志华连续7年拖欠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诉讼吴志华补缴过去8年的物业费共计10486.32元。人民法院鉴于物业公司从未向吴志华催收过物业费,人民法院仅判决支持物业公司最近2年的物业费;其余5年的物业费因丧失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民法典据】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释法】本案物业公司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其法律后果在于丧失诉讼时效的权利视为放弃。
第十八章 公民信息法保护 滥用侵权受严惩
【疑难困惑】被告人邵明、康波、王昏、陆阳合谋以“大叔调查公司”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获利39630元。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赃款,并处罚金。
【民法典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律师释法】严惩滥用公民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第十九章 三责竞合民优先 私权神圣法来护
【疑难困惑】五堡镇盐卤坊个体户张老板在板鸭制作中,为提色增香,竟然违规加入亚硝酸盐,使6位居民购买食用该批板鸭后,出现食品中毒反应,经医疗抢救均治愈出院;张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附带民事赔偿6位居民23万元医疗费等人身财产损失;被行政处罚3万元。张老板应优先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据】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释法】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时,张老板须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优先赔偿6位居民23万元医疗费等人身财产损失;体现了民法典对民事权利慈母般的关怀呵护。
第二十章 滥用代理惹祸害 赔偿损失说不脱
【疑难困惑】时装生产厂产品库存积压严重,决定以奖促销方式鼓励全体职工强力推销;该厂女工张源找到百货公司采购员李玲推销该厂时装。李玲帮忙心切,凭其持有的采购员任命文件,与该厂签订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买卖合同;该厂凭此合同,即时发出货。百货公司认为采购员李玲滥用代理权签订时装买卖合同,不予追认。该时装生产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追偿货款。
【民法典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律师释法】本案所涉表见代理,属李玲滥用代理权情形;该厂时装系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百货公司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百货公司可按内部奖惩制度对李玲滥用代理权追究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